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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云芯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云芯微MEMS传感器研发制造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蚌环经许〔2025〕4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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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类型:审批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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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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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批的《云芯微MEMS传感器研发制造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后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蚌埠经济开发区中国传感谷中央创新园D区7号厂房,总投资10000万元,建设MEMS惯性传感器、MEMS地震加速度计、MEMS医用压力传感器设计研发中心,同步建设加速度计、陀螺仪陶瓷封装+标定测试生产线和压力传感器的塑料封装+标定测试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万只加速度计、2万只陀螺仪、100万只压力传感器的生产能力。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晶、涂胶、塑封及固化废气经各工序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的固晶、涂胶、塑封及固化废气、酒精挥发废气、粗检漏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表1中限值要求;环氧氯丙烷、甲苯、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环氧氯丙烷、甲苯、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限制要求;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表3中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划片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等生产废水依托传感谷污水集中处理中心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生产废水排放执行传感谷污水集中处理中心接管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各类生产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垫及减振基础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

(四)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废蓝膜、废滤网、废包装材料、废划片刀、废顶针等一般固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除尘灰由环卫部门处理。废芯片、不合格品、废胶、废氟碳油、废润滑油、废抹布、废活性炭等危废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理。废包装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由原厂家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一般固废处理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中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库、原料库等重点防渗区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产车间等一般防渗区应采取一般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防渗的设计要求落实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确保不发生渗漏现象。

(六)项目运营期间,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强化固定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消防、应急材料,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出现环境事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园区构建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Q1R733T)

2025年4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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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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