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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批的《年产1万套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20000套锂电池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后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蚌埠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中环线以西、C-68路以南、龙锦路以东,总投资15000万元,建筑面积12900平方米,新建充电桩组装生产线和锂电池箱体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万套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2万套锂电池箱体的生产能力。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下料粉尘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粉尘收集后,经设备配套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刮原子灰、精磨粉尘密闭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粉粉尘收集,经“旋风+滤筒”除尘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处理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排放取严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取严执行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激光切割机、固化炉等生产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废包装袋、边角料、废钢珠、粉末渣、废布袋和滤筒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外售处理,喷枪清理产生的废塑粉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原子灰废桶、废活性炭等危废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中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间、化粪池、辅料库等重点防渗区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产车间等一般防渗区应采取一般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防渗的设计要求落实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确保不发生渗漏现象。
(七)项目运营期间,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强化固定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消防、应急材料,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出现环境事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TU6947P)
2025年4月1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